鄭州“個人所得稅”核定征收
作者:站長
來源:未知
日期:2021-01-04 15:17:38
“個人所得稅”分為好幾種,常見的幾種是:一種是個人薪資報酬、一種是勞務報酬、一種是股東分紅、一種是個人經營所得。
這4種里面,第一種是不能“核定征收”的,后面的三種,在特定的地方、特定的時間段里,是可以“核定征收”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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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核定征收”,一般都是在有特定的“稅收優惠”政策下,才能享受到,而“稅收優惠”政策,都是有時間段、地域、受眾群體、行業、規模等限制的。
一般來說,“核定征收”和不“核定征收”,區別是比較明顯的,舉個例子來說吧:
假如你的名下有一家“有限公司”,企業盈利200萬,那么,需要繳企業所得稅25%,即50萬,合計繳納80萬的所得稅。此外剩余部分再繳納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20%,即30萬,之后剩下的120萬元,就是稅后的個人的錢了。
假如你的名下有一家可以“核定征收”的“個人獨資企業”,企業盈利也是200萬,那么,只需要繳納:200×10%x20%-10500=28500元,即合計繳納2.85萬的所得稅。剩下的197.15萬,就是稅后個人的錢了。
自己對比一下,兩個數字,一個是120萬,一個是197.15萬,哪個稅后收入多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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